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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吴倩倩与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倩,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吴倩倩。法定代理人:王娟英。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孙火金,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委托代理人:来庆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黄国民,主任。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法定代表人:黄国民,主任。委托代理人:来庆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倩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富春街道三联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倩倩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倩倩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吴倩倩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