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程香风与罗伟、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香风,罗伟,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程香风。委托代理人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被告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香风与被告罗伟、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香风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香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