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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程香风与罗伟、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香风,罗伟,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程香风。委托代理人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被告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香风与被告罗伟、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香风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香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