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国庆路支行与被告邓元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国庆路支行,邓元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9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国庆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小明,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惠平,男,汉族,1969年生,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该单位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谭建飞,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该单位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邓元英,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国庆路支行与被告邓元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国庆路支行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国庆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邓元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国庆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