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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军与富平明远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富平县明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王家砭村*组**号。被执行人富平县明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富平县梅家坪镇北杨村。法定代表人:别真有,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明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