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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波与孟祖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孟祖才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陈波,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国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祖才,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陈波诉被告孟祖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波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