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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郭毅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87号罪犯郭毅。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郭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伙房各项劳动改造中都能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任务,表现出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职能教育,2011、2012年“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2年6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8月共获奖励分102.5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郭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