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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1-09-06

案件名称

位正军、羊铁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位正军;羊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位正军被执行人:羊铁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省审判员  张玉申审判员  孙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月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