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1-09-06
案件名称
位正军、羊铁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位正军;羊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位正军被执行人:羊铁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省审判员 张玉申审判员 孙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月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