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惠娟。委托代理人韩志淮。委托代理人朱学平。被告张海燕。本院在审理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