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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8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湖南建蓝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建明,李美华,周礼,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银杏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周锦,济阳,周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6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负责人:王炎干,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建蓝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礼,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美华,女,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礼,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银杏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欢,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锦,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济阳,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欢,女,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蓝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建明、李美华、周礼、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银杏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周锦、周欢、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建蓝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建明、李美华、周礼、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银杏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周锦、周欢、济阳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蓝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建明、李美华、周礼、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银杏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周锦、周欢、济阳的银行存款74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