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郑东贵、张天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郑东贵,张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黎志嵘,行长。被执行人郑东贵,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柏塘镇高桥村委会荷排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5411013314。被执行人张天才,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上场新村。身份证号码:4402041957031636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东贵、张天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535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献文审判员 温觉忠审判员 石汉中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