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姜晓与蔡衍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姜某某,女,生于1983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董文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聪雅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文强、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明水工作时相识,2005年底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蔡梦瑶,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了解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矛盾不断,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好吃懒做,还酒后闹事,2013年初被告嫌原告出去上班,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之后原告搬出与被告分居,现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2002年在商业大厦上班时认识,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偶尔吵架,但被告没有喝酒闹事的情况,双方也没有大矛盾,原告搬出居住是因为嫌被告家穷。考虑到孩子,也不能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事,在工作中相识后,于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蔡梦瑶,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初原告从被告家搬出生活。原告主张搬出是因被告嫌其上班,被告则主张原告是嫌被告家穷。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婚前互相有了解较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七年多,共同养育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虽然双方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分歧。婚姻生活需要经营,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敬互爱,还是能和好如初的。现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记录魏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