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与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先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波、朱俊龙,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兰,总经理。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诉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一份关于玉雅居小区用电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为广东电网合同号:1300588365,3个用户号分别为:6014049033、6014049034、601404903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电费。截至2012年12月,被告名下的用电户号6014049033自2012年6月至12月欠缴电费人民币103147.2元、用电户号6014049034自2012年7月至12月欠缴电费人民币77360.4元、用电户号6014049035自2012年8月至12月欠缴电费人民币48479.18元,合计被告的3个用户号拖欠电费228986.78元,原告多次向其催收未果。被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交付电费,被告未按时缴付电费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82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的规定,被告应偿付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金给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缴付电费人民币228986.78元、违约金人民币120671.6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3月4日止,此后违约金计至被告缴清电费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49658.3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供用电合同》(合同号:1300588365),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供电服务合同关系。4、催缴电费通知单、欠电费停电计划通知书、欠电费执行停电通知书,证明被告拖欠电费及原告催收的事实。5、电费和违约金统计表,证明产生违约金的事实和计算依据。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及提供有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0年1月22日,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与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号为1300588365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用电地址是博罗县罗阳镇九村大水田地段,用电性质是永久性,变压器容量为1890千伏安,用电地域范围是属被告权限使用的小区土地区域范围内,原告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10千伏的交流电源向被告供电;原告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向被告发出电费通知单,并收取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以现金方式支付电费的,在原告发出缴费通知单后七日内,通过原告或原告指定银行的营业窗口以现金(支票)一次性缴清当期电费;以划帐方式支付电费的,在原告发出缴费通知单后,通过银行划帐方式在每月15前一次性支付本月电费;被告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三计算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2012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缴电费通知单”,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6月至12月1日的电费共人民币228986.78元。2012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欠电费执行停电通知书”,同日停止供电。至今,被告欠原告电费共人民币228986.78元。另查明,被告以上用电是用于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区域范围的居民用电。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与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1300588365的《供用电合同》,除约定的违约金适用与实际的电力用途不相符外,其余条款符合事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电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及违约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因被告以上用电用于小区居民用电,故对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上述规定的每日1‰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人民币228986.78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违约金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案件受理费6545元,由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邱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鹏程叶嘉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