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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聚众斗殴罪,周某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虞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2月10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所犯二罪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上虞市××××号德盛大厦附近停车位,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俞某放在浙d×××××轿车后备箱内的包1只,内有人民币400余某、奔驰牌汽车钥匙1只及借条、银行卡、身份证等,合计价值人民币4,400余某。后被告人周某以取回被盗窃物为由,多次采用短信威胁等手段,索得俞某人民币共计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汇款凭条,涉案物品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上虞市价格认证中心虞价鉴字(2013)第282号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短信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鲍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