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郭同元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同元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272号罪犯郭同元,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滨功刑初字第122号判决,以被告人郭同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同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