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邵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建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