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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必才、邢全与张少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必才,邢全,张少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王必才,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北省。原告邢全,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武玉林。被告张少宝,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必才、邢全诉被告张少宝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必才、邢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王必才、邢全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敖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