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尤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艳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71号罪犯尤艳,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泗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艳犯强迫卖淫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尤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宿中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尤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尤艳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尤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