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7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殷 瑞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