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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7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殷 瑞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