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洪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洪霞,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合林。上诉人朱洪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大连市西岗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系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