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春光与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光,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36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光,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光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1864.7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0786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 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