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杜某甲、杜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磁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文元,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321301973********,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磁县路村营乡肖家庄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辩护人夏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文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71981********,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磁县路村营乡肖家庄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9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辩护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磁检刑追诉(2013)第3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杜文元、杜文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5日、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文元、杜文成及其辩护人夏俊峰、魏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9日19时许,吕天友在磁县东武仕水库游玩时,因用手摇晃水库旁遮阳棚拉线时,与被告人杜文元之子发生争执,后被赶来的被告人杜文元用木棍将刘永鹏头部打伤。被告人杜文成持木棍击打吕天友左小腿,致其倒地后,被告人杜文元用拳头将吕天友的左眼打骨折,经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吕天友、刘永鹏的伤已构成轻伤。2011年6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文成与牛海在东武仕水库旅游区内搭建遮阳棚网时发生争执,后杜文成持铁管将牛海头部打伤,经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牛海的伤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文元、杜文成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杜文元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将吕天友打伤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将刘永鹏打伤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当时他们在打他儿子,他没有拿棍子打刘永鹏。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辩护人夏俊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永鹏的伤不是被告人杜文元用木棍打的,案发后,被告人杜文元没有离开现场,并且报了警打了120,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文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持木棍打吕天友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对打伤牛海的事实不持异议。吕天友、刘永鹏被打一案其没有在场;牛海先动手打他,他才动手打牛海,和牛海已调解,牛海也原谅了他。辩护人魏文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2012年7月9日一案,被告人杜文成没有在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文成犯该罪,没有证据证明,对打伤牛海一案,牛海有过错,且已调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19时许,吕天友在磁县东武仕水库游玩时,因用手摇晃水库旁遮阳棚拉线时,与被告人杜文元之子杜冠龙发生争执,后被赶来的被告人杜文元等人殴打,期间,被告人杜文元用木棍将刘永鹏头部打伤,被告人杜文成持木棍击打吕天友左小腿,致其倒地后,被告人杜文元用拳头将吕天友的左眼打伤。致刘永鹏蛛网膜下腔出血,吕天友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吕天友、刘永鹏的伤均已构成轻伤。(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吕天友陈述,2012年7月19日下午,我和朋友张婷、张帆、张郭丽去磁县看朋友,回来时去东武仕水库玩,大约下午7时许,在水库北边的遮阳棚下我接了一个电话,一手拿着手机,一手扶着遮阳棚东南角的拉绳,这时一个十六七岁的小男孩冲我喊:“不要拉绳子。”我也没有回话,继续打电话,但已经不拉他的遮阳棚拉绳了。我接完电话后,就对那个小男孩说:“给你弄坏绳子了?”他说:“叫你离开这儿,你就离开。”并带着脏字骂人。我见这个小孩不讲理,准备走。这时我朋友刘永鹏来到跟前,说了几句话就准备走,但那个小孩还在骂骂咧咧。张婷对那个小孩说他说话难听。那个小孩就开始骂张婷,并把绿茶瓶摔在地上。刘永鹏就问那个小孩是哪的,那个小孩就骂刘永鹏:“你妈个X管什么?”刘永鹏见骂就往小孩跟前走,那个小孩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朝刘永鹏投去,刘永鹏躲开了,那个小孩又捡起一个水泥块砸刘永鹏。刘永鹏上前抓住那个小孩,朝他头上拍一下,那个小孩一直骂,还不放开刘永鹏,往刘永鹏身上蹭。这时,我见从东边跑过来十几个人都拿着东西,有的朝我跑来,有的朝刘永鹏跑过去。我就往北撤,几个人跑到我北边,我就赶紧往东跑,这时我看了一眼刘永鹏,他已经倒在了地上。我被人追着往东跑,一个妇女拿一把铁锹迎面冲我戳来,我头一躲顺手给她夺过铁锹。这时有人拿棍子打到我背上,我就用铁锹乱抡,阻止他们打我。我往东后退的过程中,十来个人就围住了我,一个长胡子的人用棍子打在我的左腿膝盖下侧,我疼得一下就倒在了地上。这十来个人就用棍子、拳头、脚向我头上、身上乱打。张婷、张帆、张郭丽三个人就冲了上来护住我,喊他们不要打了。但这几个人仍然打我。再后来我就弄不清怎么回事了。2、受害人刘永鹏陈述,2012年7月19日傍晚,我接到朋友吕天友的电话,我就骑摩托车过去,到了遮阳棚边,见吕天友正扶着遮阳棚东南角的拉绳。坐在遮阳棚下的一个十七八岁的小男孩喊吕天友,不让他拽绳子。吕天友说绳子还能拽坏,我也说了一句,还能给你拽坏?并问那个小孩是哪个村的,他就骂我:“你妈X管我是哪的。”我心想这个小孩说话怎么这么难听,就往他跟前走,想问问他家长是谁。那个小孩猛地站了起来,并从地上拿起一块水泥块想砸我,我赶紧上前用双手抓住那个小孩的两个胳膊,他把水泥块扔到我脚上,我一跳,没有砸着我,那个小孩一直骂,想挣脱我,再找东西砸我。我把他推到遮阳棚西边。这时,不知从哪跑过来一个人抓住我的右胳膊猛的一拽,我松开了小孩,我的头向右侧扭了一下,见是个男的,刚转回头,不知道什么东西砸在我头上,就不知咋回事了,醒来时已经是在医院两三天之后了。3、证人张婷证实,2012年7月19日下午,我和我姐张帆、好友张郭丽同吕天友去磁县看一个朋友,6点多钟,我们四人到东武仕水库玩,当时吕天友打电话时靠在遮阳棚的拉绳上,一个17、8岁的小孩从东边过来语气非常生硬对吕天友说不让他靠拉绳,吕天友没有回他话,往边挪了挪,当吕天友挂了电话后,无意中又碰了拉绳,那个小孩就骂他,吕天友说:“你这个小孩骂啥,说话咋这么难听?”这时吕天友的一个朋友就到了跟前,那个小孩一直骂,我还说那个小孩嘴里不干净,那个小孩就开始骂我,吕天友的那个朋友也说他说话难听。那个小孩把手里的一瓶水摔在地上,并从地上拿起一块水泥块骂骂咧咧往吕天友的朋友跟前走,吕天友的朋友用手拍了那个小孩头部一下,那个小孩拿着水泥块往吕天友朋友身上蹭,吕天友的朋友用双手顶住那个小孩的胸部,我们三个女的上前拉住那个小孩,等我们把那个小孩拉开就来了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木棍、铁锹、砖头打我们。跑在最前边的那个男子举起手里的木棍从背后一下就打在吕天友那个朋友的头上,当时他就倒地上了。那个拿棍子的人又朝吕天友打过来,随他来的十几个人有拿棍子的、有拿铁锹的、有拿砖头的围着打吕天友。吕天友就往东跑,跑了有二三十米远时,被这些人追上,吕天友从一个女的手里夺过铁锹乱抡,防止这些人靠近,但一个留小胡子的男子用棍子一下打在吕天友的腿上,吕天友就倒在了地上,用棍子打吕天友朋友的那个男子用手往吕天友脸上打了几拳,这些人就开始朝他背部乱打乱踢,我们三个女的护着吕天友的头部和胸部,并大声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再打就出人命了。这时有个男子拿着一块木板往吕天友腰部捅被我制止,这个人朝我肚子上踢了一脚,又用脚朝吕天友背部和腰部乱踢乱踹,我起身到一边打电话报警,然后又回到围着吕天友打的那些人跟前,说我已经报警,他们才陆续停手。4、2012年7月21日,张婷经分别对有杜文元、杜文成在内的不同男性的10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杜文元就是持木棍殴打刘永鹏头部的人,杜文成就是参与打架的留有小胡子的人。5、证人张郭丽证实,当时在东武仕水库游玩时,吕天友身体靠在旅游点的遮阳棚拉绳上接电话,被一个17、8岁的小男孩拦住,吕天友说不让靠就不靠,为啥说话这么冲,那个小孩说着就骂了起来,正当他二人发生口角时,吕天友的一个朋友到我们跟前,那个小孩还在骂,把手里的饮料瓶摔在地上,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往吕天友朋友跟前走,吕天友的朋友顺手拍了那个小孩头部一下,那个小孩用头往吕天友朋友胸前钻,说:“你打我吧,你打我吧。”吕天友的朋友就推他,那个小孩拿着水泥块往他身上蹭,我们四个人把小孩拉开后准备走,双方言语中发生争执,然后就打了起来。6、证人张帆证实,当时,那个小孩从地上捡起一个水泥块就往刘永鹏跟前走,刘永鹏朝他头上指了一下。那个小孩就想用水泥块砸刘永鹏,刘永鹏就用手抓住那个小孩的双手往外推他。我们也上去拦。这时从东边跑过来十来个人,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着砖头、铁锹。这时,刘永鹏和那个小孩在遮阳棚的西侧,有个皮肤较黑,个子不高的男子跑在前边趁刘永鹏不注意在背后用木棍朝刘永鹏头上打了一下,刘永鹏当时就倒在地上不动了。吕天友往东跑,他们十来个人就追,吕天友从一个上身穿黑色雪纺衫的妇女手里夺过一把铁锹乱抡,阻止他们近身,他们十来个人就把吕天友围住,有个皮肤较黑,个子不高的留着胡须的男子拿着木棍就打在吕天友的腿上,一下子就把吕天友打倒在地,几乎是同时,拿棍子打刘永鹏的人也上前抓吕天友手中的铁锹,用拳头往吕天友脸上打了几拳,还有一个男子拿棍子往吕天友腿上打了一下,他们十来个人就朝吕天友的身上乱打乱踢,还有的用棍子打。我和张郭丽、张婷赶紧上去护住吕天友不让他们再打。7、2012年7月21日,张帆经分别对有杜文元、杜文成在内的不同男性的10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杜文元就是持木棍殴打刘永鹏头部的人,杜文成就是参与打架的留有小胡子的人。8、证人王晓东证实,2012年7月19日下午7时左右,去东武仕水库玩耍时,听在那的人说刚在水库边打架打得很厉害。后见在遮阳棚西北角西侧地上仰面躺着一个男子,东边30米处一个男子脸上流着血坐在地上。9、证人王亮证实,2012年7月19日下午7时许,我在水库下网时,听见水库边有吵吵的声音,我就划着船往水库边上走。快到岸上时,见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光着膀子。在西侧租船点的遮阳棚下用手打一个小孩(指杜冠龙)的头和脸。这时杜德贵的大儿子(指杜文明)和三儿子(指杜文元)从东边跑过来,杜文明拿着木板,杜文元拿着木棍跑到跟,从背后朝那个光膀子的男子(指刘永鹏)打去,那个人当场就被打倒在地不动了。他们就去打另外一个人(指吕天友),吕天友从地上摸起一把铁锹乱抡着就向东跑,杜文明、杜文元、杜冠龙就一起追着打他,这时杜德贵家又来了几个人围了过去。我没有见吕天友是怎么倒地的,然后,杜老大和杜老三还有杜老三的儿子就对吕天友拳打脚踢。这时有三个女的护着倒在地上的吕天友。10、证人杜文明证实,2012年7月19日下午7时许,我开着汽艇从水库里回来,刚到水库边上,听见我三弟杜文元的妻子易国红喊叫说:“有人打咱冠龙。”我往西边一看在我西边四、五十米远的地方,有两个男子和三个女的围着我侄子,那两个男子正在打我侄子杜冠龙,我就赶紧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边说边往跟前走,杜文元和易国红跑在前边,杜文元跑到跟前就和那两个男子打了起来,我又喊不要打了。正在我喊的时候,不知杜文元用什么东西已经把其中一个男子打倒在地。我走到跟前对那三个女的说:“你们就不能拦拦?”我就骂了他们几句。刚骂完,站着的那个男子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开始乱抡,我也从地上捡起一块木头板挡,我二人相互乱戳,但谁也没有戳住谁。那个男子就往东跑了。我就把木板扔在地上追他。杜文元跑在前边也去追他。杜文元快追上的时候,那个男子突然跌倒了,手中的铁锹也掉在地上。杜文元跑到他身边,上去用手向他脸上扇了两巴掌,我到那个男子跟前,也用手扇他,被他们一块的两个女地拦住了,我就用拖鞋朝他腿上打了一下。11、证人易国红证实,当时,我见有两个男子用拳头打我儿子杜冠龙,我就赶紧跑了过去,我对那两个男人说:“孩子还小,你们别打,有啥事和大人说。”那两个男人不听,还用拳头打我儿子,我就上前拦架,但和他们一块的三、四个女人上前拽我,不让我拦,那两个男人把我儿子打倒在地,那两个男人还用脚乱踹他,我又拦的时候,其中一个男人打了我前胸两拳,用脚把我踹到一边,我就倒在地上了。12、证人杜冠龙证实,当时,这两个男人和三个女人来到我家旅游点的遮阳棚下,其中一个男的坐在了遮阳棚东南角的拉绳上,我不让他坐,他说:“坐你绳子怎么了?坐你绳子你也管不住我。”我又让他下来,他说再说就打我。我们争吵了几句。他朝我头上打了几下,又朝我胸前打,我就使劲推他,这时另一个男的也过来朝我身上踢。我被他们打倒在地,他们还打我头部,后我就晕了。我醒来时已在医院。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刘永鹏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有伤情照片在卷;吕天友左腰部有10cm×5cm皮下出血,左小腿有4cm×0.5cm和1cm×0.5cm搓擦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已构成轻伤,有伤情照片在卷。14、被告人杜文元供述,2012年7月19日下午7时许,我儿子杜冠龙在水库边看我经营的旅游船,我在东边放鹅,听见西边有打闹声,我往西一看,见我们的遮阳棚下有五六个人围着我儿子,那两个男子正在打我儿子杜冠龙,我和我妻子、大哥、大嫂就一起往跟跑,我跑在最前边,见那两个男子把杜冠龙打倒,还用脚踢,紧接着我跑到跟前,就和他们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其中一个男子(指刘永鹏)就倒地了,另一个男子(指吕天友)拿起一把铁锹就乱抡,并往东跑,我就在后边追,追了十几米追上他,上前抓住铁锹用手朝他脸上扇了两巴掌,打了一拳,他就倒地了,我给他夺过铁锹,后和这两个男子一起的三个女地跑过来拦住我不让我打。其中有个女地打了110报警。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1年6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文成与牛海在东武仕水库旅游区内搭建遮阳棚网时发生争执,打架。期间,被告人杜文成持铁管将牛海头部打伤,致其左侧颞骨骨折,经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民事赔偿已调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害人牛海陈述,我和杜文生、杜文成、杜文明都在东武仕水库做船艇旅游,2011年6月20日下午4时左右,因搭建遮阳网我和杜文生、杜文成、杜文明发生争执,打架。期间,杜文成用铁管打在我的左耳上侧。2、证人牛雷证实,2011年6月20日下午4时30分,我和我哥牛海在搭遮阳棚,杜老大、杜老三、杜老四等人来阻止不让搭,这样发生打架。杜老大、杜老三、杜文成打我哥牛海,杜文成用铁管打在牛海的头部。3、证人杜文明证实,2011年6月2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牛海等二三个人在我们遮阳棚东边十来米的地方挖坑搭遮阳棚,我二弟杜文生、四弟杜文成阻止不让他们搭,就这样双方打了起来。4、证人郑海昌证实,2011年6月2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牛海叫我和他、牛雷一起挖坑搭遮阳棚,杜文成、杜老大、杜老二弟兄几个拿铁锹阻止不让搭,双方发生争执又打了起来。杜文成用铁管打在牛海头部。5、证人杜文生证实,当时打架时,他们这一方有杜文明、杜文成,牛海一方有牛雷、牛涛。双方都拿着东西乱抡、乱打。6、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牛海左侧颞骨骨折,已构成轻伤。有伤情照片在卷。7、调解书、取款手续在卷。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文元、杜文成因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杜文元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文元没有拿棍子打刘永鹏。经查,被告人杜文元持木棍打刘永鹏头部,有和受害人一起的三个证人张帆、张婷、张郭丽证实,其拿木棍打刘永鹏头部,刘永鹏当场倒地就不动了,证人王亮证实杜文元从背后朝那个光膀子的男子(指刘永鹏)打去,那个人当场就被打倒在地不动了,且参与人杜文明也证实,杜文元不知用什么当场就把其中一个男子打倒了。故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文元在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并且报了警打了120,应认定为自首,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杜文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文成没有打吕天友的辩称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文成参与打吕天友,有和受害人一起的证人张婷、张郭丽、张帆证明,该三名证人并不认识参与打架的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体特征指认出的被告人杜文成,并且是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公安人员对三名证人进行的询问,证言的真实性更确切。故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该案附带民事赔偿已调解,受害人予以谅解,对二被告人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二、被告人杜文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文元的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被告人杜文成的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培娥审 判 员 刘利芹人民陪审员 胡 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尚海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