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常仁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30号原告:王旭东,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王年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高厚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常仁朵,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常仁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东于2013年11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旭东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