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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基与被告陕西金碁瓷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基,陕西金碁瓷艺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97号原告:王文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芳,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金碁瓷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4号克拉上城。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基与被告陕西金碁瓷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基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6元原告王文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