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与傅志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傅志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793号原告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法定代表人蔡丽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傅志萍,女,1978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志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元,由原告莆田德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邓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