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熙亮与高斌、王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熙亮,高斌,王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马熙亮,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马全光,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高斌,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被告:王泷,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熙亮诉被告高斌、王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约定私下调解,原告马熙亮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熙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熙亮撤回起诉。诉讼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马熙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