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夏某,男。被告孙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