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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边幼芳与周红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幼芳,周红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17号原告:边幼芳。委托代理人:温作文。被告:周红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幼芳与被告周红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幼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红贤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边幼芳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红贤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幼芳撤回对被告周红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幼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