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淄执指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炳峰、马俊珍与苏长生、苏文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峰,马俊珍,苏长生,苏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胡炳峰。申请执行人马俊珍。被执行人苏长生,现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苏文生,现于淄博监狱服刑。苏长生、苏文生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淄执字第186号〕。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山东省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