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飞虎与刘春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刘飞虎,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刘春艳,女,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关于刘飞虎申请执行刘春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春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春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5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