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月群、林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月群,林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甫君。委托代理人:仇茹媛。被告:苏月群。被告:林奕。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群、林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