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民革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拜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