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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489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55年4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秀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5日在江油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没有再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在2009年11月5日因合同诈骗被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公安局羁押,2009年12月16日被告被逮捕,2010年8月16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致使原告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人于2011年5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不服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又以感情尚未破裂而撤销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现已近一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在相识了五年后才结婚的,我们双方都是再婚,再婚时双方什么都没有,我们只有租房在一起居住,后来我们一起买了房子和两部车子。原告到各地考察,我们开公司,原告在公司当会计并开车。原告又在江油投资50万开巴国布衣,后又退股了。我为家庭付出了很多。我现在坐牢,我父亲及婚前子女无人照顾,原告应照顾我父亲,抚养我的子女。我们在江油及河南开公司欠了债务几百万,原告是想离婚逃避。我的养老保险原告应给我买到60岁。我判刑的罚金5万及追赃款70万原告应承担。我们婚后无子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5日在江油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8月16日被告姚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2011年5月原告罗某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江油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姚某某对判决不服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1)江油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上诉人罗某某的诉��请求。2013年9月22日,原告罗某某仍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本院采信的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本、被告保证书复印件两份、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共同生活为目的。原告罗某某在2011年5月以“被告罗某某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监狱服刑,致使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罗某某离婚,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罗某某和被告罗某某仍未和好,原告罗某某仍然坚持起诉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辩称的,其父亲和子女无人照顾,原告罗某某应予以照顾,因无法律根据,其辩称不予支持;辩称追赃款70万及刑罚罚金5万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和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秀  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廖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