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文与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7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秦家小水社区土地一宗(市200712022号),并将本案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75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门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