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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叶繁华与佛山市御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佛山市御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叶繁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志晖、黄伟粦,均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佛山市御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嘉辉。第二被告:佛山市御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祎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繁华诉被告佛山市御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佛山市御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繁华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繁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繁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30元(本应为8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繁华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