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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振海与滕孝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海,滕孝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408号原告:孙振海,男,汉族。被告:滕孝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海与被告滕孝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振海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许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