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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龚志宏、龚权权与钱明武、陶红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宏,龚权权,钱明武,陶红梅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龚志宏,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龚权权,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钱明武,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陶红梅,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龚志宏、龚权权与被告钱明武、陶红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奚正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新丽附:本案由奚正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万晓华、人民陪审员李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23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