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腾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沈艳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沈艳刚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腾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腾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艳刚,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经商,家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腾冲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维正,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艳刚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腾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生涛、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艳刚及其辩护人王维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腾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沈艳刚通过南北通驰货运中心驻昆办雇请驾驶员黄某2、席某2为其从腾冲县明光镇自治村转运一批木材到福建省福州市,并指使庞某(另处)等人具体负责安排实施转运事宜。同月25日晚23时许,在庞某指挥下黄某2、席某2分别驾驶皖S×××**、皖S×××**号大货车前往自治村孔必河张家槽子进行装车,并于次日3时许装车完毕,后某等人在前探路运往腾冲方向,经鉴定,所运木材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折合活立木蓄积31.317立方米。被告人沈艳刚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沈艳刚收购植物制品是为了收回债权;2、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3、被告人沈艳刚认罪态度好,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4、被告人沈艳刚系初犯、偶犯。上述事实有1、江苏省苏沂讪公安局阿湖派出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新沂市公安局邵店派出所的抓获经过、新沂市看守所的证明,腾冲县森林公安局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没收入收据,南北通驰货运中心驻昆办货物运输介绍单,腾冲县广义停车场过磅称重单,黄某2所持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遵守监规情况考评表;2、证人黄某1、席某1、黄某2、席某2、余某、刁某、向某、刘某、杨某、周某、胡某的证言;3、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木材物种鉴定意见书、腾冲县林业局的检尺记录、原木材积计算表、调查报告;4、腾冲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同案犯庞某及被告人沈艳刚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2、席某2及被告人沈艳刚的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沈艳刚及同案犯庞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艳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31.317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沈艳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沈艳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沈艳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艳刚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沈艳刚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艳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扣押的云南红豆杉33.317立方米应当予以没收。经调查对被告人沈艳刚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沈艳刚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艳刚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云南红豆杉31.317立方米,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