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终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范周洪、范雷琨等与王攀、袁继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攀,范周洪,范雷琨,范真修,徐凤妹,袁继挺,褚知慧,项逢武,许红军,天台县石梁镇人民政府,天台县公路管理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公司天台县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周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雷琨。法定代理人:范周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真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继挺。原审被告:褚知慧。原审被告:项逢武。原审被告:许红军。原审被告:天台县石梁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文华。原审被告:天台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张哲舜。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公司天台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徐俊魁。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华。上诉人王攀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攀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沈杭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