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兆忠与南京针织内衣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忠,南京针织内衣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陈兆忠,男,1928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本市长乐路***号。原告陈兆忠诉被告南京针织内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兆忠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兆忠诉称,原告曾就职于南京针织内衣厂,于1988年10月退休。直至2013年,原告才得知之前1951年7月至1963年4月期间的档案,由于历史原因,已经丢失。原告认为,自己本身不是档案保管员,档案丢失的责任在于单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找回原告1951年7月至1963年4月期间共计13年的工龄。经本院审查,南京针织内衣厂已于1998年10月10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经法律释明后,原告未变更被告主体。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兆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君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薛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