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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路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大专文化,商贩,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蕾、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路某与路某震饮酒后驾驶鲁AF52**号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港九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车脚山村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某报警。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路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路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路某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路某在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路某的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延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