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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英,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王梅英。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翡翠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谈玉明,该公司总经理。王梅英与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淮商调初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王梅英借款本金384.5万元及应支付的申请执行人王梅英律师代理费59200元,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还予申请执行人,如逾期还款,被执行人自愿按照月息21‰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同时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以上借款及费用。案件受理费38034元,减半收取190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淮中执监字第002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232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法定代表人罗登国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抵押财产现正在清理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2)淮商调初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梁祝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