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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师小燕、王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师小燕,王永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张建平,男,汉族,村民。被告师小燕,女,汉族。被告王永岗,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师小燕、王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平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4.5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代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