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仲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路易达孚澳洲有限公司、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易达孚澳洲有限公司,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仲确字第4号申请人:路易达孚澳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森特·大卫·庞西尼。委托代理人:叶元华。委托代理人:黄建洲。被申请人: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圣龙。委托代理人:章建伟。委托代理人:曹阳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路易达孚澳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易达孚澳洲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路易达孚澳洲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0元,由申请人路易达孚澳洲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