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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铁桥与黄彩练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桥,黄彩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桥,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彩练,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铁桥与被执行人黄彩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退还劳务费40000元,受理费488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房屋产权情况,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满宏审判员  李顺希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龙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