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裕民二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兴盛典当有限公司与程卜达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兴盛典当有限公司,程卜达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二初字第01539号原告:六安市兴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南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江宏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康璐,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卜达,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六安市兴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卜达典当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故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六安市兴盛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