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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友莲、王娜玲、王丽娟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莲,王娜玲,王丽娟,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1892号原告周友莲,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娜玲,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丽娟,女,1974年1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姜舟,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法定代表人孙虹,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莲、王娜玲、王丽娟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友莲、王娜玲、王丽娟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莲、王娜玲、王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莲、王娜玲、王丽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周友莲、王娜玲、王丽娟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