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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乔琦与刘大龙、奉龙、奉茂春、刘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琦,刘大龙,奉龙,奉茂春,刘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乔琦。被告刘大龙。被告奉龙。被告奉茂春。被告刘奉。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琦与被告刘大龙、奉龙、奉茂春、刘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琦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刘大龙、奉龙、奉茂春、刘奉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琦撤回对被告刘大龙、奉龙、奉茂春、刘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元,由原告乔琦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