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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3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宋蕊与陈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蕊,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380-3号申请执行人宋蕊。被执行人陈浩。申请执行人宋蕊与被执行人陈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通过西安市公安局管理所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浩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TV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可供执行,本院遂向该所依法送达了查封车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该所已受理并办理了查封。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陈浩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到陈浩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三兆村西门九队215号调查,没有人居住,据村民告知,陈浩在广东打工,很长时间未见人了。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