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正隆纸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管辖)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正隆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天津正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天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春来,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7号1号车间5层1518室。法定代表人崔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正隆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对此,应视为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优于法定管辖的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供货方即原告所在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