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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善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善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97号罪犯李善元,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善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0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善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善元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善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寿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善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